復印病歷:門診病歷復印制度
信息來源:本院 | 發稿作者:信息科
| 發布時間:2023年11月06日 | 查看3162次
1.門診病歷復印權限:
1.1患者本人或配偶、子女。 1.2患者直系親屬或代理人。 1.3保險機構、公安、司法機構。 2.可供復印門診病歷資料包括:病程記錄、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資料。 3.復印門診病歷資料需提供的證明材料: 3.1.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 3.2.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與患者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3.3.申請人為保險機構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保險機構介紹信、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即患者授權書,須一份合同對應一份授權書);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保險機構介紹信、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需有醫務科批示)。 3.4公安、司法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查閱、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應當出具公安、司法機構采集證據的法定證明及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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