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堅決整治三種“頑癥”切實加強機關作風建設的若干規定(暫行)》
信息來源:本院 | 發稿作者:王前
| 發布時間:2015年07月30日 | 查看502次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堅決整治當前我市表現突出的公款吃喝,收送禮品、禮金、有價證券以及不按規章制度辦事的三種“頑癥”,切實加強機關工作作風建設,建設廉潔政府,密切黨群干群關系,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淮南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一條 嚴格規范公務接待。 (一)所有接待單位應當選擇市直單位會議定點飯店作為定點接待飯店;沒有定點飯店的地方,接待單位應當選擇1―2家符合會議食宿標準的飯店簽訂定點接待合同,并向社會公開。實行公務卡結算和轉賬結算。 (二)接待餐費執行二類會議就餐標準(每天不超過90元/人,不含早餐)。原則上不安排宴請,確需宴請的,須經本單位指定負責人批準,不得超過一次,宴請標準應低于100元/人,接待酒水應當選用本地產品。陪餐人員原則上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鄉鎮、街道接待就餐,有食堂的一律在食堂就餐,沒有食堂的可選擇在定點飯店。就餐標準每天不超過70元/人(不含早餐)。原則上不安排宴請,確需宴請的,須經本單位指定負責人批準,不得超過一次,宴請標準應低于80元/人。 (三)接待經費應當在本單位定額公用經費中開支。在財政部制發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商品和服務支出”類的“公務接待費”中列支,實際發生的經費須全部在本科目中反映。嚴格執行支出標準,憑“三單合一”(審批單、票據、消費清單等)報銷相關費用。實行一餐一結。并按照財務公開要求,每季度在單位內部公示,并按照政務公開規定予以公開,接受內部監督和社會監督。 (四)各單位應當加強對接待工作的管理,規范接待行為。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接待項目的財務審查稽核和監管;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接待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對違反接待經費管理規定的,將按照有關財經法規制度規定進行處理處罰。 (五)嚴禁工作日午間飲酒,凡工作日午間飲酒的,一律先停職,再按規定處理;凡未經批準擅自公款接待的,先停職,造成一定影響的,一律予以免職處理;凡單位招待費過大,在干部群眾中造成不良影響的,一律按照有關程序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二條 嚴禁公職人員接受和贈送禮品禮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 (一)嚴禁公職人員接受其管理和服務的對象以及其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現金,代幣購物券、禮儀儲蓄單、債券、股票及其他有價證券,會員卡、消費卡、購物卡、電話充值卡、商品提貨單等各種支付憑證。 (二)嚴禁公職人員利用逢年過節、婚喪喜慶、工作調動、 子女上學等機會收受禮金、禮品。 (三)嚴禁公職人員向領導干部贈送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 (四)公職人員因各種原因未能拒收的禮金、禮品,應在一個月內作如下處理:禮金不論數額大小,一律登記上交受禮人所在單位紀檢部門,并由單位集中上交財政部門,或由受禮人具實名上交廉政賬戶。禮品一律登記上交受禮人所在單位紀檢部門、由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五)公職人員中的共產黨員違反本規定,依據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關于各級領導干部接受和贈送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的處分規定》,收受禮金、禮品、有價證券及支付憑證的,不論數額多少,一律給予警告以上的黨紀處分直至開除黨籍,或者責令辭職、免職、解聘、辭退等組織處理。 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六)向領導干部贈送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的個人和單位,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責任人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三條 堅決查處不按規章制度辦事的行為。 (一)各級機關領導干部或一般工作人員不按規章制度辦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1)違反決策程序,主觀盲目決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2)違反規定干預國有企業產權交易、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政府采購、金融機構信貸以及其它經濟活動的; (3)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辦事,越權審批或不按規定進行監管的; (4)項目建設中設置障礙、推諉扯皮,破壞投資環境、影響發展大局的; (5)虛報政績、騙取榮譽,興辦不切實際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的; (6)違反原則,利用自己身份或地位的影響,為涉嫌違法違紀違規人員或查處對象說情、包庇,開脫責任,逃避追究的; (7)截留、擠占、挪用國債、救災、扶貧、教育、社保、住房公積金等專項資金或基金的; (8)私設賬戶、小金庫,坐收坐支應當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的財政性資金,違反規定,亂發獎金和實物的; (9)財務管理混亂,審批制度執行不嚴,不按規定使用資金的; (10)未經批準擅自購買公務用車或超編、超標配備公務用車的,采取公車私掛、調用、借用等變通方式,購買使用公務用車逃避監督管理的; (11)在社會治安、信訪穩定、安全生產、環境保護、食品藥品產銷等領域,濫用職權,違法施政,玩忽職守,造成重大損失或重大責任事故的; (12)搬弄是非、挑撥離間,或指使、慫恿有關人員無端上訪告狀,散布謠言,制造事端,影響安定團結的; (13)亂檢查、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的; (14)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損害公共利益、侵害管理和服務對象合法權益,故意刁難,吃拿卡要、以權謀私,造成不良影響的其它違法違紀違規行為。 (二)公職人員中有上述行為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監察法》以及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分處理。 第四條 公職人員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條 各級領導班子要認真抓好本規定的貫徹實施。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財政、審計等部門應切實加強監督和檢查,把執行本規定的情況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重要考核內容,定期進行檢查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作為對公職人員進行業績評定、選拔任用和責任追究的重要依據。 第六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市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 第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紀委、市監察局
201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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